三部门:各地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发布时间:2024-04-28 05:44:45 来源: sp20240428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优抚对象包括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也就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人员。

  从资金分配与使用来看,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各省当年各类优抚对象群体人数和规定补助标准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根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各地不得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优抚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地应当统筹使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待遇。

  (总台央视记者 王楠)

【编辑:刘阳禾】